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失信管理规范

发布时间:2021年07月28日 来源:中检认证

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失信管理规

 

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加强信用管理的要求,加强认 证机构和认证人员信用管理,推动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执业信用建设,持续提升认证质量,树立认证公信力,特制订本规范。

第一条 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所发生的失信行为依照本规范 进行管理。

第二条  中国认证认可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负责组织实施认 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失信行为管理工作。

第三条  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的失信行为,是指认证机构及认 证人员发生违反法律法规、认证认可标准规范、行业自律规范的行 为,并经有关部门正式确认的失信行为。包括:

(一)信用管理部门确认的失信行为;

(二)受到认证认可行政监管部门处罚的失信行为;

(三)受到认可机构处理的失信行为;

(四)受到行业协会处理的失信行为。

第四条  协会负责汇集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失信信息。

第五条  协会主动查询信用信息管理部门、认证认可行政监管 部门、认可机构、行业协会有关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的失信信息, 至少每季度查询汇集一次。

第七条  协会对汇集到平台的失信信息进行复核、编校,保证 录入信息准确。

第八条  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失信信息录入平台后原则上不 能修改或删除。如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修改或删除,协会应当建立程 序进行管理,全程记录、留痕、可追溯。

第九条  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失信信息向社会公开。

第十条 协会在其官方网站上统一公布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失信名录。 认证机构失信名录信息包括:认证机构名称、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、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、失信 行为事实。 认证人员失信名录信息包括:认证人员姓名、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、所在认证机构名称、失信行为事实。

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对公布的失信名录有异议的, 可以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。协会应当在收到申 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,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请人。   协会通过核实发现失信名录信息存在错误的,应当自查实之日 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。

第十二条  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失信信息平台与市场监管部门 信用信息平台、信用中国平台等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平台互联互通。

第十三条  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失信信息平台及信息管理遵 守国家有关信用管理的方针、政策、规定。

第十四条  对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,按照 有关对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办法,实施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中 各项惩戒措施,实施联合惩戒。具体方法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办理。 

第十五条  对发生失信行为的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在被列入 失信名单期间可采取如下惩戒措施:

(一)所涉及认证机构转入其他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时,进行 风险警示;

(二)所涉及认证机构转入其他认证机构的认证人员时,进行 风险警示;

(三)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。

第十六条  失信信息的修复与退出。发生失信行为的认证机构 和认证人员,可以向协会提出信用修复申请:

(一)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被国家有关部门从失信主体名录中 移出的,可以及时提出信用修复申请;

(二)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对导致列入失信名单的有关原因已 经进行整改的,可以在列入失信名单一年后提出信用修复。 协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 核查后,确认后对失信信息予以调整。

第十七条  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第十八条  本规范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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